关于印发《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容缺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容缺受理办法(试行)
一、仲裁案件容缺受理制度的含义
仲裁案件容缺受理制度是指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时,仲裁申请书、当事人主体材料、合同(含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等证据材料齐全,符合《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但缺少非主要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的,由仲裁案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办法,先行受理该案件,待后期补齐材料时一并移交至审理处。
二、仲裁案件容缺受理适用的情形
(一)申请材料副本数量不全,明确可以补交的;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提交签字盖章原件,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原件的;
(三)被申请人企业信息为非官方渠道查询,不清晰不准确,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的;
(四)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件、公司律师函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函件表述不准确,律师资格证复印信息不全,经申请人、代理人确认可以更换的;
(五)申请书出现文字错误、语句表述错误,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的;
(六)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复印件不清晰,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的;
(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提交其他书面申请或说明,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的;
(八)可适用仲裁案件容缺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容缺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的案件受理材料基本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案件受理窗口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案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线上发送或银川仲裁委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案件受理审批时限从申请材料齐全、达到法定要求时起算。
(三)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材料的,视同当事人撤回申请,容缺受理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案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录入数据进行处理,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当事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 、工作要求
(一)仲裁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便捷高效的服务原则,对符合容缺受理的案件及时登记受理,降低企业和群众的仲裁成本。
(二)仲裁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立案登记业务,落实容缺受理规范化、标准化要求,提高容缺受理工作透明度,提升服务效能。
(三)仲裁窗口工作人员核对补正材料时,要对补交材料与已受理材料内容的一致性、签署时间等重点进行审查。案件受理处要加强前后台的协作配合,确保受理材料内部流转畅通。